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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3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项目:公司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2-08-14 打印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效地保障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等)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 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采取在银行设立 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方式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公司设立专用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应将该账 户的设立情况及有关协议与申请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海口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 处(以下简称海口特派办)备案。

    第六条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 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 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 容: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对策等情况的 说明;

    (三)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以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比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 相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材料报中国 证监会及海口特派办备案。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划,在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 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经理及总裁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 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 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供下一阶段具体工作 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 完成时,必须将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 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

    第十四条财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会议,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并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含季报、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 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批评或改进措施, 有权报告股东大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 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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