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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3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项目:公司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2-08-14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特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公司相关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法定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股东大会决议;

    2、董事会决议;

    3、监事会决议;

    4、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5、独立董事的意见和报告;

    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规定应披露的标准时;

    7、关联交易达到规定应披露的标准时;

    8、重大担保事项;

    9、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10、重大经营性亏损或非经营性亏损;

    11、遭受重大损失;

    12、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3、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4、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5、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6、重大投资行为;

    17、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8、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19、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2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动达5%以上;

    21、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

    22、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23、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24、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5、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2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股份被质押;

    27、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28、公司因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29、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应予披露的其它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 公司信息真实准确性应做到:

    1、公告文稿(包括电子文件)不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

    2、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确;

    3、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4、公告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

    1、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2、公告内容完备,不存在重大遗漏;

    3、提供文件齐备。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

    1、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3、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限内披露临时报告;

    4、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将涉及临时报告的信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以及与上市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2)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2、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前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 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3、上市公司的潜在关联人指因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成为公司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的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及时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信息和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该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3、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并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4、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上市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5、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6、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7、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8、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9、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10、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经营班子的主要职责

    1、公司经营班子指以公司总裁、副总裁所组成的经理机构。

    2、经营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公司盈亏情况,包括总裁及指定负责的副总裁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并承担相应责任。

    3、经营班子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部、审计部、企管部、办公室等,对照本办法中信息披露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经营班子和董事会秘书。

    4、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或责成有关部门答复董事会及董事会代表股东和监管机构做出的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它情况的问询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5、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班子报告各部门或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中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相关情况,各部门及子公司经理对所提供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的责任

    1、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董事、监事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未经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刊载于上述报纸外,还刊载于指定的网址:www.cninfo.com.cn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址。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获知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公司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同时负有保密责任,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市规则》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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