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高监事会议事效率,规范监事会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由五名监事共同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
    第三条 监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四)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包括年度会议,半年度会议和两次季度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五条 经监事会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最迟在会议召开前一工作日以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会议;如监事会召集人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地点、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如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监事会会议。当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监事会召集人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受托监事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行使权利,但受托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连续二次无故不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未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代会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由公司负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议题、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的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对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或报告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资产运作、重大建设项目进展实施及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运作等状况进行分析研究;
    (四)就公司拟订的财产管理、财务管理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
    (五)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项工作的安排等;
    (六)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七)对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有悖法规、规定,公司章程或企业规章的行为,提出纠正的意见;
    (八)就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专项报告;
    (九)其他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一般都应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由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同意方可作出。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会议表决方式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对议案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均应列名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与监事会会议表决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监事,应回避表决。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监事会所议事项的正式证明,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会议记录应交与会监事传阅、签名。会议记录应交董事会秘书妥善保管,作为公司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的权力。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对监事会议所议事项和决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告。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规则》及《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