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二00一年九月三日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师 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了各项 议案,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 及高管人员奖励办法的议案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 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1年9月3日签署,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李志强 律师
    200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