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零零一年度临时 股东大会于二OO一年七月九日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 律师出席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提出新 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召开2001年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 象、会议登记事项。
    经审核,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 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和《规 范意见》的规定。
    二、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包括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 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各项议案, 各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 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1年7月9日签署,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李志强律师
    2OO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