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益阳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本经委) 所持 海南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控股)法人股转让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经委于2000年6月17 日向湖南洞庭水泥厂劳动服务公司转让海虹控股法 人股100万股,占海虹控股当时总股本的0.497%,本次转让属无偿转让。
    二、本经委于2001年2月20日向上海岩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岩鑫) 转 让海虹控股法人股1598万股,占海虹控股总股本的4.668%,转让价每股人民币1. 66 元。
    三、本经委两次转让海虹控股法人股的合计比例为5.165%,转让后本公司不再 持有海虹控股法人股。
    四、本经委于1994年3月由益阳地区经济委员会改制而成,属国家行政机关, 负 责益阳市的工业工作。负责人宫学海,办公地址在益阳市长益路47号。
    五、本经委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经委不存在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股份的出让。
    六、上述股权转让经益阳市政府和益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同意, 且股权转 让款已经由益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收归国有。
    七、截止股权转让前6个月,本经委的主要负责人没有持有和买卖海虹控股已上 市流通股的情况。
    特此公告。
    
200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