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海南省开发建设总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所持海南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控股)法人股协议转让和拍卖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于2000年11月1日向上海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盈科) 转让海虹控股法人股1530万股,占海虹控股总股本的4.4699%,转让价每股人民币1 .2765元。
    二、根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月17日“(2000)海中法执字第290-2 号 《民事裁定书》”,本公司所持海虹控股法人股340万股被强制执行并已经拍卖给海 南大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占海虹控股总股本的0.9933%,拍卖价每股人民币1.17元。
    三、本公司于2001年3月9日向上海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众和) 转让海虹控股法人股190万股,占海虹控股总股本的0.5551% ,转让价每股人民币1 .35元。
    四、本公司因上述原因合计转出海虹控股法人股2060万股, 占海虹控股总股本 的6.0183%,转让后本公司仍持有海虹控股法人股11121988 股并行使该股份的股东 权利,本公司没有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股东权利的情况。
    五、本公司于1985年1月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地址:海南省 海口市滨海大道19号,注册资本为捌仟万元,法人代表张铭新, 经营范围为投资举办 企业,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房产租赁,海水养殖等。
    六、本公司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公司不存在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股份的出让。
    七、截止股权转让前六个月,本公司、关联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没有持有和买卖海虹控股已上市流通股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海南省开发建设总公司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