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贵公司董事会委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新股发 行管理办法》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要求, 对贵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截至2000年12月31日止的投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供贵公司 本次增发A股使用。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资料发表审核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审慎调查并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 记录,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入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贵公司经海南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琼证办函[1993]3 号文“关于海南化纤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配售新股的批复”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 [1993]第144 号文“关于海南化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三年配售新股的函复” 及海南省股份制试点小组办公室琼股办函[1993]第23号文同意向股东配售新股等文 件批准,并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数完成配售。配售新股款扣除费用后,全 部划入海南化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指定银行帐户。实际配售新股共募集资金23,218 万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预计使用情况说明
    根据海南化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度配股说明书公告, 贵公司配股资金主 要运用项目如下:
    1.二期工程:该项目将使公司涤纶丝加工能力从现在的5000吨扩大到10,000吨, 增加网络丝、有色然、异型线、混纤丝、超调旦丝等纺毛、仿真丝的高附加值、高 品位的差别化纤维产品。
    2.与马来西亚怡保工业有限公司合资建立橡胶丝生产厂,年产3,600吨,外销 50 %,内销50%,计划1994年5月投产。
    3.海虹大厦。
    4.向海南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三、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
    贵公司1993年通过配股共募集资金23,21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1.二期工程:该项目实际投入23,055万元,其中配股资金投入18,083万元;
    2.向海南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2,050万元;
    3.兼并湖南省洞庭水泥厂投资3,085万元;
    “海虹大厦”项目因1994年海南房地产萧条不宜投资, 橡胶丝生产项目因外方 原因未能实施,改投“兼并湖南省洞庭水泥厂”项目。 其他项目基本上是按照贵公 司公布的《配股说明书》进行的。
    另外,贵公司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需经2001 年股东大会审 议追加通过。
    贵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三个项目中,向海南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 2050 万元已于1999年按账面价值转让给了贵公司第一大股东,募集资金已全部收回; 兼 并的湖南洞庭水泥厂及化纤二期工程,自贵公司1996年底开始重组及业务调整,新入 主的大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从盘活原有的存量资产入手, 使该二项目产生 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其中:湖南洞庭水泥厂1998年度、1999年度、2000 年度三年累 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970万元,实现主营业务利润3206万元,实现净利润235 万元; 化纤二期工程1998年度、1999年度、2000年度三年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2303 万 元,实现主营业务利润11492万元,实现净利润5430万元。
    四、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及最近有关信息披 露文件与变更后的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五、特别说明
    本专项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本次增发A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我们同 意将本专项报告作为贵公司申请增发A股所必备的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对本专项报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天津·海口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00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