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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3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1-01-09 打印

    致:海南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1年1月 8日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师出席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就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 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1年1月8日签署,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李志强 律师

    200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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