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的召集情况
    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2月27日在海口市文华大酒店七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上官永强先生受董事长曾塞外委托主持会议。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2006年1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均有刊登。会议的召开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受托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264,737,9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34%,其中流通股股东0人,代表流通股份0股,非流通股股东4人,代表非流通股份264,737,968股。
    公司董事会部分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的表决情况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出售公司持有的海南海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81%股权的议案。
    赞成264,737,9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无流通股东出席,非流通股东赞成264,737,968股,占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决定将公司所持有的海南海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81%股权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所显示的净资产为基准并且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以股权拍卖的方式进行出售。
    赞成264,737,9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无流通股东出席,非流通股东选拔赞成264,737,968股,占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强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