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的召集情况
    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17日在海口市文华大酒店七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曾塞外先生主持会议。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2005年4月1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证监会指定网址中均有刊登。会议的召开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受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322,693,9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08%,其中流通股股东1人,代表流通股份200股,非流通股股东6人,代表非流通股份322,693,792 股。
    公司董事会部分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有关领导应邀列席了会议。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强先生、阮国英女士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的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各项提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报告。
    赞成322,693,9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流通股东赞成200股,占流通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非流通股东赞成322,693,792股,占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通过了董事会2004年度报告。
    赞成322,693,9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流通股东赞成200股,占流通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非流通股东赞成322,693,792股,占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通过了监事会2004年度报告。
    赞成322,693,9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流通股东赞成200股,占流通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非流通股东赞成322,693,792股,占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赞成322,693,9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流通股东赞成200股,占流通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非流通股东赞成322,693,792股,占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赞成322,693,9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流通股东赞成200股,占流通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非流通股东赞成322,693,792股,占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322,693,9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流通股东赞成200股,占流通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非流通股东赞成322,693,792股,占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322,693,9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流通股东赞成200股,占流通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非流通股东赞成322,693,792股,占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322,693,9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流通股东赞成200股,占流通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非流通股东赞成322,693,792股,占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通过了关于公司经营班子2005年度利润指标的议案。
    赞成318,273,9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8.63%,反对0股,弃权4,4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37%。
    其中流通股东赞成200股,占流通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非流通股东赞成318,273,792股,占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反对0股,弃权4,420,000股,占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1.37%。
    四、会议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强先生、阮国英女士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