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1日在海口市文华大酒店七层公司会议室顺利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受托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149,204,2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4%,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部分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强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长曾塞外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3年度报告
    赞成149,204,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董事会2003年度报告
    赞成149,204,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监事会2003年度报告
    赞成149,204,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149,204,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149,204,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149,204,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149,204,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149,204,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与韩国NHN集团进行合作并授权董事会签署有关正式协议,建立股权激励制度的议案。
    赞成149,204,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强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监事会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