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有关法律”) 的要求,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张国藩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4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司 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8日上午9 时在湖北省武汉市世贸广场购物中心八楼 环艺电影城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毛冬声先生主持。
    经验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名,均为2001年4月2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222,369,359股, 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43.84%。经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真实合法, 有 权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表决。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中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所 有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决是在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推举的监票人和记票人 的监督下进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通过的有关决 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国藩
    二零零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