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鸣纸业"、"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充分讨论,就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尹同远先生个人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情况,以及其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该等禁止尚未解除的情况。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了解, 尹同远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函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20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