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10日在长沙市海东青大厦20楼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7191万股,占总股本18360万股的39.1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旭先生主持。经与会股东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同意7191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决定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营范围”作如下修改:
    原第十三条内容“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配套服务、与旅游有关的高科技开发。”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配套服务、与旅游有关的高科技开发;旅游、环保产品开发、生产、销售;旅游培训、信息咨询服务;从事实业投资;代销百货、五金交化、化工(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汽车配件、电子计算机、电子及机械设备、矿产品、金属材料”。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聘请了本公司法律顾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谢勇军律师出席,并由其出具了《关于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见证意见认为:本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议程序,均符合法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