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8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1]12号)一份,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对湖南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证券 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经查,公司在1996—1998年年报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
    (一)1995—1996年,公司先后与张家界电业局、深圳全达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 达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364亩土地转让合同,转让金额合计7965.9万元, 并约定土 地使用证在买方付款后移交。但是,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亦未转让土地使 用权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7965.9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6年的收入 , 使收入虚增 7965.9万元,税前利润虚增2165万元。
    (二)1997年,公司与张家界市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深圳凯莱德实业公司、 湖南 兆华投资公司签订了150亩土地转让协议,转让金额合计4295万元。协议约定, 受让 方需在半年内付清全部价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 到款项,土地使用权亦未转移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4295万元转让金确定为1997年 的收入,使收入虚增4295万元。
    (三)1998年8月,公司以2160万元价款从香港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得张家界 地区索张公路的权益。按合同约定,该权益包括资本金和投资利息补偿,且当年应收 回591万元投资回收款。但是公司将 591万元投资回收款全部计入了其他业务利润, 在扣除63万元摊销费用后,差额528万元虚增了利润。
    综上所述,在1996—1998年间,公司年报中共虚构收入累计12261万元(占三年累 计营业收入的49%),虚构其他业务利润528万元,虚增税前利润4662万元( 占三年税 前利润总额的62%。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 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规定,构成了《股票发行 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在股票 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以下相关单位及个人 作出处罚:
    (一)对公司处以警告,并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如实披露以前年度利润, 相应调 整当前公司净资产;
    (二)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肖碧文、戴利旗、张逸龙分别处以警告、罚 款,对在1996—1998年年报上签字的其他20名董事分别处以警告。
    公司已经按照先前下达的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意见稿的要求,在《2000 年年度报 告》中调整了相应年度利润和期末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将牢记此次深刻 教训,加强证券法规的学习,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违规事实进行整改,彻底杜绝今后 出现类似行为。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