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5年6月7日本公司因涉嫌虚假信息披露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上述事项已于2005年6月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于2007年6月2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7]2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占用资金情况,2003年未如实披露9074.48万元,2004年未披露306.98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担保事项,涉及金额49578万元;
    (三)未如实披露银行贷款事项,涉及7600万元银行贷款;
    (四)未披露用定期存单为关联方提供贷款质押事项;
    (五)未如实披露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六)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二、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于立群、李旭分别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
    (二)对董事侯军、卜炎贵、赵邵安、周卫国、段军、李巨龙、胡尼勇、周芳坤、夏育林及财务总监朱为分别给予警告。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证监会。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理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