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于中国中中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旅公司”)诉本公司、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经开公司”)、张家界国际大酒店关于张家界大国际酒店53%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事项,本公司已于2006年9月1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7年6月28日收到(2007)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中旅公司、本公司、张经开公司达成以下协议:
    一、中旅公司将其持有的张家界国际大酒店20%的股份转让给张经开公司;
    二、张经开公司向中旅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三、中旅公司向张经开公司提供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所需股权转让协议、张家界国际大酒店股东会决议、致张家界工商局及商务局的函件等文件;
    四、本案件受理费共计147100元,中旅公司、张经开公司各负担73550元;
    五、中旅公司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
    张家界国际大酒店及其另一股东银浪控股有限公司均出具承诺书,同意上述调解方案。
    二、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案件的调解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没有影响。
    截至2007年6月29日,我公司涉及诉讼金额本金部分共计43850.5万元(未含债务人所欠利息及诉讼费用),约占公司2006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782.34%。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民事调解书(2007)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3号。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