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 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界国际酒店于近日分别收到湖南省张家 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其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市永定区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张家界国 际酒店、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详见2001年1月17日《证券时 报》、2001年4月18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2001年4月26日《2000年年 度报告》)一案中,原告于2001年4月23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等规定,裁定如下:(1) 冻结张家界 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及帐户上的资金;(2) 冻结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所有车辆的产权,不得转让和设置担保;(3) 冻结张家界国际酒店所有车 辆的产权,不得转让和设置担保;(4)冻结张家界国际酒店的经营权, 不得对外出 售、赠予、承包、租赁经营等改变经营权的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公司拟向法院申请复议,并将采取措施维持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有关本次 诉讼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适时予以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