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 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界国际酒店于近日收到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张经初字第二号)一份,内容如下:
    被告张家界国际酒店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市永定区支行分别于1993年12 月7日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600万元贷款;1994年9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 原告向被告提供1100万元贷款;1995年11月16日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合同提 供800万元贷款。三笔贷款共计2500万元,(见2001年1月17日的《证券时报》)。被 告张家界国际酒店借得上述款项后,除在1997年3月和1997年4月分别偿还了第一笔 贷款的本金100万元和50万元,以及偿还了上述三笔贷款在1998年12月20 日前的利 息外,其余本息均未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市永定区支行向法院提出要求 被告张家界国际酒店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并给付违约金8万元。 法院判决如 下:
    一、张家界国际酒店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永定区支行借款本金2350万元, 利息422.078537万元(算至2001年4月10日);
    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永定区支行要求张家界国际酒店支付8 万元违约 金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4.86万元、财产保全费13.91万元,共计28.77万元, 由张家 界国际酒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
    以上判决尚未生效,本公司拟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有关此次诉讼的进 展情况本公司将会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