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长宁支行诉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78号、379号两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述诉讼事项已经披露在2005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上海沪荣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合计归还原告4494万元本金并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律师代理费2万元;
    2、本公司与嘉瑞新材对上述第1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享有追偿权,不能追偿的部分,由两公司平均分担;
    3、如上海沪荣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以优先受偿本公司持有的湘西猛洞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96%股权转让所得价款,股权转让后,价款超额部分归本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上海沪荣清偿,本公司有权追偿;
    4、两起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海沪荣公司承担。
    二、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商业银行北京支行诉本公司2987万承兑汇票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履行2987万元本金、利息及执行费支付义务。
    三、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78号、379号;
    2、执行通知书(2005)穗中法执字第2707号;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