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两起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诉深圳舟仁、嘉瑞新材、本公司、洪江大有及侯军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事项,本公司已于2005年3月1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舟仁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本金2498万元和相应利息并支付诉讼相关费用26.29万元,逾期支付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嘉瑞新材、本公司、洪江大有、侯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深圳舟仁追偿。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佰汇、嘉瑞新材、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第一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原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本公司
    2、案件起因:第一被告于2004年5月31日与原告签订1498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期限为一年,由第二被告与本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第一被告仍欠借款本金共计1478万元,欠息115.67万元。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10月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第二被告及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诉讼进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81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举证,开庭时间为2005年11月29日。
    三、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截止至2005年10月27日,我公司涉及诉讼金额本金部分共计40684万元(未含债务人所欠利息及诉讼费用),约占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67.5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5号;
    2、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81号;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