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长宁支行诉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两起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长宁支行
    第一被告: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起因:第一被告于2004年7月27日与原告分别签订2500万元人民币和2000万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其中25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一年,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从借款日至2005年7月22日,均由本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与第三被告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至2005年9月20日,第一被告欠原告本金合计4494万元,欠息631898.85元。
    (三)诉讼请求:原告就两笔借款纠纷于2005年9月2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本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本公司及第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诉讼进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78号、379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举证,两起案件的开庭时间均为2005年11月22日。
    二、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截止至2005年10月8日,我公司涉及诉讼金额本金部分共计39206万元(未含债务人所欠利息及诉讼费用),约占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61.44%。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及(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78号、37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