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我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诉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新材")及本公司3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该诉讼事项已经披露在2005年3月17日的《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以(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11号判决书判决嘉瑞新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欠款3000万元,利息426410.46元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312662.05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嘉瑞新材追偿。
    二、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三、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