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诉我公司、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大新材料")及临湘山水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湘山水")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亚大新材料
    第三被告:临湘山水
    2、案件起因及诉讼请求:本公司于2004年4月15日向原告贷款3000万人民币,期限为一年,由第二、第三被告提供担保。2005年4月13日,原告以保证资金安全为由,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我公司偿还借款3000万元,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3、诉讼进展: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2005)雨民二保字第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第二、第三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如不能或不能完全执行,则查封、扣押三被告的同等价值财产。本案已于2005年5月31日开庭,我公司尚未收到判决结果等相关文书。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无。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作进一步分析。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截止至2005年6月14日,我公司涉及诉讼金额本金部分共计29400万元(未含债务人所欠利息及诉讼费用),约占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21.06%。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2005)雨民二保字第608号。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