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4年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重大诉讼部分已经判决,现就诉讼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诉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圆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深圳舟仁公司票据纠纷案(该事项公告刊登于2004年9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本金35263313.88元及利息,并承担原告律师费用63.1万元,本公司和深圳舟仁承担连带责任,中圆科技就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