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3月28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广州市商业银行北京支行诉广州国湘实业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承兑汇票纠纷案的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北京支行
    第一被告:广州国湘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2、案件起因:第一被告于2003年9月11日与原告签订《授信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由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截止2005年1月20日,第一被告欠原告本金2987.5001万元,利息1,483,097.68元。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2月22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垫款本金及利息,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并要求第一被告与我公司承担诉讼费及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
    4、诉讼进展: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5号要求我公司举证,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无。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本案的开庭审理情况及最终判决结果作进一步分析。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截止至2005年3月29日,我公司涉及诉讼金额本金部分共计18000万元(未含债务人所欠利息及诉讼费用),约占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74.12%。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举证通知书(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5号。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