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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张家界 项目:公司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5-03-17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两起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诉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第一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2、案件起因:第一被告于2003年10月2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借期一年,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间,第一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截止2004年10月31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0426410.46元。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4年11月4日向深圳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清偿借款3000万元及欠息426410.4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进展:深圳市中院以(2004)深中法立裁字第278号裁定冻结我公司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3000万元为限),据此查封我公司在宝峰湖公司投资的99%的股权,期限1年,冻结我公司在张家界国际大酒店的投资及权益,未经许可,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期限2年。本案将于2005年4月18日在深圳市中院开庭。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诉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军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第一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本公司

    第四被告: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被告:侯军

    2、案件起因:第一被告于2004年6月30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偿还旧贷款,借期一年,由第二被告、本公司、第三、四、五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一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1月27日向深圳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清偿借款2500万元及欠息241994.7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第二被告、本公司第三、四、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进展:本案将于2005年4月25日在深圳市中院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无。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本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作进一步分析。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传票(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11号;

    2、民事起诉状;

    3、传票(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5号;

    4、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3月16日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我公司于2004年10月收到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诉湖南亚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鸿升置业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26号,该诉讼事项已经披露在2004年12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以(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26-1号裁定冻结我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8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据此冻结我公司持有的宝峰湖公司99%的股权、冻结我公司持有的猛洞河公司96%的股权、冻结我公司持有的德夯公司80%的股权,冻结期为二年。

    二、我公司于2004年9月收到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诉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88号,该诉讼事项已经披露在2004年12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88号裁定冻结查封我公司在宝峰湖公司、猛洞河公司的投资及收益,未经许可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同时冻结我公司下属学生公寓房产6930.67平方米,冻结期均为二年。

    三、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四、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326-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2、(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88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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