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界国际酒店于近日收到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公告如下:
    被告张家界国际酒店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市永定区支行分别于1993年12 月7日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600万元贷款、1994年9月 12日签订借款合同, 原告向被告提供1100万元贷款、1995年11月16日签订借款合同, 原告向被告合同提 供800万元贷款。以上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 ,被告未按合同履行到期还本付息义务,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市永定区支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要求冻结张家 界国际酒店在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张家 界市永定区支行营业部及在中国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帐户上的存款, 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裁定如下:
    在二千万元范围内冻结张家界国际酒店在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区 支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永定区支行营业部及在中国银行张家界分行帐 户上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诉讼将会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界国际酒店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该酒店将采取措施,维持酒店的正常经营。
    本公司董事会再次提醒股东及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应诉通知书》(2001)张经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2001) 张 经初字第2号、《民事起诉状》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