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公司目前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兴业银行长沙分行3000万元借款纠纷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第一被告: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鸿升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本公司
    (2)诉讼起因: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87万元(已还13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8月31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第二被告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依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10月19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第一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987万元及所欠利息,判决第二被告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1000万元借款纠纷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第一被告: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本公司
    (2)诉讼起因:因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于2004年6月28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9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第一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所欠利息,判决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我公司目前涉及诉讼金额本金部分共计9500万元(未含债务人所欠利息及诉讼费用),约占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9.98%,上述诉讼均是因为公司的担保行为引起(详见2004年9月25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我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担保对象均为我公司实际控制人-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目前有关债务人正在和债权银行进行协商,法院尚未强制执行公司任何财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如果公司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遭受损失,公司将寻求通过司法途径挽回损失。上述涉讼担保将对公司2004年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影响程度目前尚无法预计。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