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切实 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制订监事会议事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以及列席监事会会 议的其它工作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五名监事组成, 股东代 表三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四条 监事会中应有两名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指定联系人1名,由监事兼任。
    第六条 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联系人由主席提名, 经监事会决议通 过。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八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 公司的 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审议。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十天前, 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二十四小时前, 经监事会主席批准,由联系人将会议的地点、时间、议程和议题等书面通知全体监 事,并附会议相关材料。
    第十条 接到参加会议通知的人员,应尽快答复联系人是否出席会议。 监事因 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 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中应写明授权范围,并在开会前一天、临时会议为 八小时前送达主席或联系人。在会议开始时,由会议主持者向到会人员宣布;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亲自签到,不能由他人 代签。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二次。 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审核公司年度、期中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及建议;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 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提议,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 及时采取措施;
    二、董事会成员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
    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咨 询意见;
    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提出专 业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名监事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 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方能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决定文字 记载的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一般情况下,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上报或公告的作为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系人负责记录,联系人因故不能记录时, 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负责记录。联系人应详细告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 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对本人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并以此作为承担或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每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 被指定的监事应 将本次会议的执行情况做好记录备案,并将执行结果在监事会会议上向全体会员报 告。
    第四章 会后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作为监 事会工作档案,由监事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文件档案保管人变更时,应办好文档 的交接手续;会议记录交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披露之前,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履行的保密义 务。否则,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求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原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 除。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