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与广东省公路建设公司于2002年3月21 日就受让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有 限公司20%的股权和20%的股东贷款债权签订了《权益转让合同》。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转让
    1、此次转让的权益为:广东省公路建设公司享有并承担的广珠段公司20 %的 股权和20%股东贷款债权。
    2、双方共同聘请广州中天衡评估有限公司对广珠段公司进行评估, 并同意以 评估值作为本次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评估基准日为2001年12月31日。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
    1、双方经协商同意,在本次股权评估价值基础上以人民币28509.096308 万元 作为本次20%股权的转让价格;以广珠段公司承担的股东贷款本息总额(截止2001 年12月31日)的20%,即人民币30650.903692万元作为本次20%股东贷款债权的转 让价格,本次权益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59160.000000万元。
    2、乙方应在本权益转让合同、合作合同补充合同、 补充章程等获得广东省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批准后,办理工商变更前五天将本次权益转让价款一次性全部 支付给甲方。
    三、权益交割
    双方同意,本次权益(包括转让的股权和股东贷款债权)的交割以完成如下法律 手续及乙方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为条件:
    (1) 本合同获得甲乙双方权力决策机构批准;
    (2) 新粤公司出具声明函,声明放弃优先认购权,同意本次权益转让;
    (3) 甲方、乙方、新粤公司签订关于修改广珠段公司原合作合同和章程的补 充合同与补充章程(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和“补充章程");
    (4) 本合同、补充合同、补充章程获得广珠段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5) 本合同、补充合同、补充章程获得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批准;
    (6) 需要的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
    有关该项交易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本公司2002年2月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大公报》和《香港商报》的关联交易暨收购 资产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