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第 十二条规定,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现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变更国家股持股单位的议案》作为本公司 2000 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规范意见》第十三条规定, 对该项 股东提案进行了审核。该提案是根据国家外经贸部[2000]外经贸资-函字第184 号 文《关于同意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国家持股单位的批复》的要求, 将关于国家股股权划转事项报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该提案与本公司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同意将《关于变 更国家股持股单位的议案》提交本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讨论。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