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9:30时正
    2.召开地点:广州凯旋华美达酒店2楼帝苑厅(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明月一路九号)
    3.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曹晓峰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532,129,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57,117,748股的42.33%。
    2. 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529,736,304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908,367,748股的58.32%。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2,393,503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348,750,000股的0.6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同意《二OO六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情况: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31,037,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79%;反对0股;弃权1,09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21%。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29,736,3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01,5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东总数的54.38%;反对0 股;弃权1,09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东总数的45.62%。
    2、同意《二OO六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本公司2006 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 本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为331,377,200.57 元, 累计可分配利润为891,421,419.33 元;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会计准则审计的本公司2006年度税后净利润为325,682,000.00 元,累计可分配利润为491,886,000.00 元。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利润分配采用孰低的原则,分配方案如下:
    (1) 、按照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税后利润, 提取10% 的法定公积金33,137,720.06 元;
    (2)、按照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累计可分配利润中提取213,710,017.16 元作为2006 年度分红派息资金。以2006 年底的总股本1,257,117,748 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7 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213,710,017.16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B 股股东及境外法人股股东的现金股息的外币折算价以2006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分红派息决议后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银行卖出价确定。
    本议案表决情况: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31,037,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79%;反对0股;弃权1,09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21%。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29,736,3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01,5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东总数的54.38%;反对0 股;弃权1,09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东总数的45.62%。
    3、同意《二OO六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
    本议案表决情况: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31,037,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79%;反对0股;弃权1,09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21%。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29,736,3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01,5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东总数的54.38%;反对0 股;弃权1,09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东总数的45.62%。
    4、同意《二OO六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情况: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31,037,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79%;反对0股;弃权1,09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21%。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29,736,3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01,5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东总数的54.38%;反对0 股;弃权1,09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东总数的45.62%。
    5、同意《二OO六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情况: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31,037,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79%;反对0股;弃权1,09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21%。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29,736,3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01,5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东总数的54.38%;反对0 股;弃权1,09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东总数的45.62%。
    6、同意《关于二OO六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31,037,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79%;反对0股;弃权1,09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21%。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29,736,3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01,5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东总数的54.38%;反对0 股;弃权1,09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东总数的45.62%。
    7、同意《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007年度继续聘请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境内、境外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预计审计费用将控制在任民币230万元以内。
    本议案表决情况: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31,037,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79%;反对0股;弃权1,09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21%。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29,736,3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01,5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东总数的54.38%;反对0 股;弃权1,09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东总数的45.62%。
    8、同意《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的议案》。
    本公司目前经营范围为:"主营高速公路、等级公路,桥梁的建设施工,公路、桥梁的收费和养护管理,汽车拯救,维修、清洗,兼营与公司业务配套的汽车运输、仓储业务"。
    经2006年8月2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删除经营范围中"汽车拯救,维修、清洗,兼营与公司业务配套的汽车运输、仓储业务"内容。2006年12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兼营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同意修改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后的经营范围为:主营高速公路、等级公路,桥梁的建设施工,公路、桥梁的收费和养护管理。兼营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二)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内容,修改后的第十三条内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高速公路、等级公路,桥梁的建设施工,公路、桥梁的收费和养护管理。
    兼营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三)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和变更《公司章程》的有关报批手续。
    本议案表决情况: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31,037,8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79%;反对0股;弃权1,09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21%。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29,736,3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01,5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东总数的54.38%;反对0 股;弃权1,09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东总数的45.6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学琛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粤高速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