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审查,截至2004年12月31日,粤高速与控股股东——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及粤高速参股公司(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的委托贷款和股东贷款余额为48,998.17万元,其中: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借方余额36,823.01万元,向关联方提供股东贷款借方余额821.24万元,以上均按各股东的股权比例进行,其他往来期末借方余额11,353.92万元。我们认为:造成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粤高速公司所处行业的行业特点所致,对公司没有造成损害,亦无损害到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况外,我们未发现粤高速存在《通知》中提及的其他资金往来情况,包括: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二、对外担保情况
    经审查,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上市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亦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的有关规定,粤高速对2003年度报告和2004年中期报告中的相关项目进行更正,并对2003年度报告和2004年中期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具体的调整事项如下:
    根据广州市东山区国家税务局2004年12月31日出具的东国税调[2004]1号通知书,本公司应补缴1999年至2003年所得税26,090,793.80元(已扣除2002年度预缴所得税4,688,033.72元),其中1999年度应补所得税174,446.77元,2000年度应补所得税4,426,023.79元,2001年度应补所得税4,130,07.31元,2002年度应补所得税11,162,761.82元,2003年度应补所得税6,197,014.11元,导致产生重大会计差错,应追溯调整2003年度报告。上述追溯调整使得公司2003年年末应交税金增加30,778,827.52元;留存受益减少30,778,827.52元,其中:盈余公积减少4,616,824.13元,末分配利润减少26,162,003.39元;2003年度所得税增加6,197,014.11元。
    我们认为:该项更正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况。
    
独立董事:刘勘 贺洪弟 贺强 向天桂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