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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9 证券简称:G粤高速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事项公告
2003-07-04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受理情况

    本公司于2001年9月25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就中外合作建设经营佛湛高速公路电白(麻岗)至湛江(遂溪)段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的争议提交仲裁申请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于2001年9月25日向本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书。

    由于本次仲裁事项为不公开审理案件,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故本公司在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本案裁决之前未对该仲裁事项对外作出披露。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东南亚茂发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香港新粤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湛江高速公路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茂名市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2、纠纷的起因

    本公司与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共同签订了《中外合作建设经营佛湛高速公路电白(麻岗)至湛江(遂溪)段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合作六方共同成立合作公司———“广东茂湛高速有限公司”,以合作开发经营“佛湛高速公路电白(麻岗)至湛江(遂溪)段”,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11.2亿元人民币。由于部分合作方未按合同规定金额完成出资,影响了合作公司的正常运作,因而本公司提出仲裁申请。

    3、仲裁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中外合作建设经营佛湛高速公路电白(麻岗)至湛江(遂溪)段合同》第二十三章。

    4、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本公司)、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的实际出资额,裁决各方的股权按各自的实际出资额在合作公司实收资本总额所占比例来确定。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因出资严重违约而向申请人赔偿违约金人民币44,279,825元。

    (3)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办理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4)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三、裁决情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于2003年6月30日做出终局裁决,具体如下:

    1、自1999年6月至2001年12月,合作公司帐面实收资本总额为621,334,500元,申请人实际投资224,000,000元,占其认缴出资额的100%,占合作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的36.051%,占合作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投资5,334,500元,占其认缴出资额的1.36%,占合作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的0.859%,占合作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0.476%;第二被申请人的实际投资392,000,000元,占其认缴出资额的100%,占合作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的63.09%,占合作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5%。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没有投入任何资金。

    2、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368,000元。

    3、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为办理仲裁案件支出的部分费用300,000元。

    4、本案审计费用共120,000元,由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即各承担40,000元。

    5、本案仲裁费用共149万元,由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和第五被申请人各承担10%,即各承担14.9万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50%,即承担74.5万元。申请人申请仲裁时预缴的仲裁费用149万元抵作本案仲裁费。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应将其应付之仲裁费用径付申请人。

    6、以上第2、第3、第5项裁决支付的款项,如逾期不付,按年利率5%计算利息。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后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书;

    3、裁决书;

    4、有关合同及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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