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3月13日
    2.召开地点: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景树森
    6.会议的召开是否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说明: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71,855,68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4.56%.其中:流通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69,478股,占公司已流通股份的0.08%;非流通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171,786,204股,占公司未流通股份的96.1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普通决议议案:
    1.审议通过了《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同意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范围内,发行总额不超过6亿元的短期融资券。
    (2)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需要、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条件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经统计,有效表决股份171,855,682 股,同意171,855,68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其中: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69,478 股,同意 69,47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非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71,786,204 股, 同意171,786,20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吕宏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