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3月9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大地基础于2006年2月24日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至2006年3月7日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投资者和网上路演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关于对价安排的形式和数量进行了调整。
    原文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26,275,804股股份作为其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取流通权的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份的对价。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调整后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30,655,104股股份作为其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取流通权的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股份的对价。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补充保荐意见结论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在修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进一步作出了让步,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保荐机构此前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认为:
    大地基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方案调整已经完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现阶段履行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方案尚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以及大地基础股东会议批准和交易所确认后方可实施。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方案的调整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和充分保护。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3、本次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改变前次意见的结论。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和大股东承诺事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3月8日刊登于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摘要修订稿);
    3、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