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6月25日
    2.召开地点: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景树森
    6.会议的召开是否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说明: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71,858,08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4.56%.
    其中:流通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71,878股,占公司已流通股份的0.08%;非流通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171,786,204股,占公司未流通股份的96.1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普通决议议案:
    1.审议通过了《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供热地上资产及土地资产的议案》;
    (经统计,有效表决股份10,808,734 股,同意10,808,73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其中: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37,534 股,同意 37,5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非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0,771,200 股, 同意错误!链接无效。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其中公司的控股股东赤峰富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关联股东景树森先生回避了此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统计,有效表决股份171,858,084 股,同意171,858,08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其中: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71,880 股,同意 71,8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非流通股有效表决股份171,786,204 股, 同意171,786,20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韶华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