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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科技 项目:公司公告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5-04-21 打印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5年4月19日(星期二)下午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格女士主持会议。公司监事会成员7人,实际行使表决权的监事6人,分别为李格女士、袁鹏先生、王庆祝先生、李贞女士、朱建明先生、邵勇先生。监事陆小平先生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200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修改《监事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表决情况为: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增加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议题的议案

    监事会决定将《董事会议事规则》(2005年修订)(详见附件二)、《监事会工作细则》(2005年修订)(详见附件三)提交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一:

    《监事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一、原《监事会工作细则》第一条第2款中:

    (1)、董事决策行为的监督。召开董事会应提前10天通知监事会秘书,并阐明董事会主要内容。监事会将根据情况派员列席公司董事会。

    现修改为:

    (1) 董事决策行为的监督。召开董事会应按规定提前通知监事会秘书,并阐明董事会主要内容。监事会将根据情况派员列席公司董事会。

    二、原《监事会工作细则》第二条中:

    1、公司监事会由七人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1)公司股东代表;

    (2)公司职工代表。

    现修改为:

    1、公司监事会由七人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1)公司股东代表;

    (2)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

    三、原《监事会工作细则》第二条中增加以下两项:

    5、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6、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四、原《监事会工作细则》第三条中:

    2、《公司法》规定的第57条、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现修改为:

    2、《公司法》规定的第57条、58条规定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五、原《监事会工作细则》第三条中:

    5、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现修改为:

    5、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其行使职权。

    六、原《监事会工作细则》第四条中增加"2、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召开监事会或以通讯方式",原2修改为3,以下顺延。

    七、原《监事会工作细则》第四条中:

    2、监事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通知应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临时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现修改为:

    3、监事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临时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八、原《监事会工作细则》第四条中:

    7、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陈述会议决议事项及表决结果,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并承担责任。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现修改为:

    8、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年限不可少于10年。

    监事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陈述会议决议事项及表决结果,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并承担责任。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九、原《监事会工作细则》第四条中增加"9、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2)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3)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4)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原8修改为10,以下顺延。

    十、原《监事会工作细则》第六条中:

    1、本细则由监事会修订与解释。

    现修改为:

    1、本细则由监事会拟订、解释,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附件二:

    《董事会议事规则》(200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三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上述规定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4、监事会提议时;

    5、总经理提议时。

    若出现本条第2、3、4、5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七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最迟应在开会日期的前1天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原则上应委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对于必须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发表意见。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由主持人向到会人员宣布。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第十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名册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三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方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提案,董事长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原则上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但是涉及公司机密及时效性较强的议案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2、 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 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 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在行使本条第1款至第5款职权时,应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的同意;行使本条第6款职权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若独立董事不能正常行使上述有关职权时,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内容:

    1、 研究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的有关内容;

    2、 研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上市方案;

    7、 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变更方案;

    8、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担保事项;

    9、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任期、奖惩等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草案;

    13、听取总经理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4、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15、向股东大会提议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所做的工作报告;

    17、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18、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署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无故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以后,会议主持人首先应当报告到会董事及委托代理情况并确认会议人数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按议程逐项报告并审议,或在全部报告完毕以后再逐项审议。对报告的疑问和质询在该项报告完毕以后提出,报告人或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回答或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人员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5、公司年度和半年度的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6、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认定标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7、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8、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万元,或者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0、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事项;

    11、董事会在年度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12、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等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自行回避,董事会也有权通知其回避。在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四条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与会董事对任何一项表决事项均可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且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有两种方式:纪要和决议。一般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知道即可,或仅需备案的做成纪要;需要上报,或需要公告的做成决议。董事会纪要或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届次、主持人和记录人;

    2、出席董事会的人员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关于会议议题的审议情况;

    5、列席会议人员关于会议议题审议的建议和质询;

    6、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由于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同意和弃权的董事对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议签名册、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四条 若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的,或者涉及公司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应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以及能够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若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3、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4、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5、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6、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7、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以上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附件三:

    《监事会工作细则》(2005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1、公司财务监察制度。

    (1)监事会秘书每月10日将公司所报的会计报表留存,交与各位监事审阅并在监事会例会上讨论。

    (2) 每年7月10日和次年元月30日,监事会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有关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季度预算计划与实际的差异原因分析介绍。

    (3) 定期根据投资预算,对重大项目支出的审批程序、权利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1) 董事决策行为的监督。召开董事会应按规定提前通知监事会秘书,并阐明董事会主要内容。监事会将根据情况派员列席公司董事会。

    (2) 总经理执行过程的行为监督。监事会主席参加重大决策的经理办公会。

    (3) 监事会受理反映、举报公司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行为的有关事宜。

    3、对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其纠正。

    (1) 监察董事和经理本人以及亲属有关联交易行为是否规范。

    (2) 监察董事和经理在采购、公司投资、个人入股等行为是否合规。

    4、以下情况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和经理在关联交易、采购、个人入股有重大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短期内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监事会在劝其纠正无效并与董事会意见不一致时。

    (2)重大经营决策董事会与监事会意见不一致且无法统一。

    二、监事会的产生

    1、公司监事会由七人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1)公司股东代表;

    (2)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

    2、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或职代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6、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三、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权利与义务

    1、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维护出资者的利益;

    (2)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2、《公司法》规定的第57条、58条规定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3、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4、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凭证,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5、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其行使职权。

    6、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7、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委派单位可按规定和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

    1、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三分之一监事联名提议时,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与监事会例行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2、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召开监事会或以通讯方式。

    3、监事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临时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4、监事本人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又不委托的,视为同意监事会决议。

    5、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6、监事会决议以记名式投票或举手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7、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席会议。

    8、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年限不可少于10年。

    监事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陈述会议决议事项及表决结果,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并承担责任。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9、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2)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3)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4)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10、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1、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12、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报告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13、监事会不得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五、其他规定

    1、监事会可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也可委托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提供资料或报告,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确定。

    2、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六、附则

    1、本细则由监事会拟订、解释,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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