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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项目:公司公告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2-03-12 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 充分发挥股东 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东 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及控股股东

    第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所有股东享有平等的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 权益。

    第三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按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公司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时,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 公司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及任何个人债务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 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 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 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投资的上 市公司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十四条 除自然人以外的控股股东应通过向公司股东大会派出股权代表行使 股东权利,股权代表按照该控股股东的决定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 履行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干预 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要求公司为其提供额外的服务或承担额外的责任。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 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应通过股东大会等规定的程序, 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 兼任上市公司执行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等)。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 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有关 经营情况的指令或指示,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影响其独立性。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决定公司变更募股资金投向议案;

    (十五)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六)审议决定股东或者监事会依公司章程提出的议案;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 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做出解释并公告。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集与出席会议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十日以公告方式通 知公司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以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投 票表决,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五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和其他意外事件 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 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 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 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若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 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 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条 董事会在收到提议股东或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 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或监事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济南证券监管办公室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时应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 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 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 中国证监会济南证券监管办公室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 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 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 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 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他董事主 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按照本《议事规 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中国证监会 济南证券监管办公室备案后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律师,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 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议 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筹备及文件准备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筹备是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完成。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同时,应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 比例。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文件准备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公司相关人员完成,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与提案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所列的内容均属股东大会的议事范 围。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 案,股东大会应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 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 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 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有表决权总数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 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议事规则》第七十五条所列事项, 提案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 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 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 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五十五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 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 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 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讨论。

    第五十六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 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 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 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 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 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董事长应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 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长的主持下,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 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 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六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 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六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六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之外,董事会和监事 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 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 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议事规则》第七十五 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 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 回避。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议事规则》第 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依公司章程。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七十二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依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 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章 股东大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为30年。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总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八十六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及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律师依据本《议事规则》第九十二条出具的的法律意见书,应按《公司章程》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提案或决议的表决等应按法律法规及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 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九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指定报刊为和《中国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 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权属股东大会, 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九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 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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