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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项目:公司公告

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零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4-17 打印

    致: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16日上午9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我 们受贵公司委托出席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及大会决议的有效合法性发表法律意 见。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条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我们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经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进 行了审查、验证和判断;同时,还查阅了我们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 验 证的其他文件资料,就有关事项向贵公司有关人员予以询问 ,且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意见;

    3、贵公司承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 真实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2000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七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审查,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按《公司法》的规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个月内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且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2000年3月8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上, 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30日之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贵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 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的议案,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 联系人姓名等。

    一、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及200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2001年利润分配政策;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7、审议《关于调整和增补部分董事的议案》;

    8、审议《关于住房周转金余额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是严格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会议方法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对有关议案进行审议。

    经审查,我们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大会秘书处及我们查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截止2001年4月16日 9:00时止,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48名,代表股份7031.3571万股, 占贵公司股 份总额的33.55%。

    经审查,我们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审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贵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我们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 布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 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广亮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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