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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项目:公司公告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07-27 打印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7月26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5、主持人:董事长刘维志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名,代表股份数额124,154,5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8%;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及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数额3,073,2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以124,154,58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以3,073,203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选举汪海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二)、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以124,154,58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以3,073,203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选举吴世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三)、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以124,131,588票同意,23,00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以3,050,203票同意,23,000票反对,0票弃权选举赵树元先生为公司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广亮先生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认为本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次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次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备查文件

    1、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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