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永律股字(2001)第18号
    致: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 司的聘请,指派于昕律师出席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1 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于2001年8月15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发布了《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01年 度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2001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9月17 日上午在南京汉中门大街 75号江苏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艺术宫二楼多功能厅召开。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29名,持有表决权股份10460.155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三 点零五(53.05%)。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审议,并分项做 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01年度配售股票类型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01年度配股发行对象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01年度配股每股面值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01年度配股比例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01年度配股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的议案(1)》;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的议案(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的议案(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的议案(4)》;
    12、审议通过了《关于2001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不足或超出项目所需资金的处理 办法的议案》;
    13、审议通过了《关于2001年度配股方案有效期限为一年的议案》;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配股股票发行完成后原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 分配政策的议案》;
    15、审议通过了《关于2001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16、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有关事宜的议案》;
    其中,第1项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其他 十五项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南京永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于昕    20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