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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G合百大 项目:公司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2-07-20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及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允许采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专款专用,不准挪做他用,也不允许被任何公司股东挪用或占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三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六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该收购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2、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未能按要求进行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公司应重新召开股东大会。

    3、公司在发行前须将大额异常的未结算关联方占用款项清理完毕;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该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并在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主承销商和公司律师应对该项关联交易是否可能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的尽职核查意见,并在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及“特别风险提示”中充分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和股东控制的管理风险。

    4、公司如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且其主要资产负债项目评估增减值幅度异常的,评估机构应对主要资产、负责项目评估增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提供充分依据,出具专项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对被收购资产或股权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的,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中预测的各年收益出具审阅意见,并将审阅意见在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第十七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募集资金可适量补充流动资金的短时之用。

    第十八条 在确保项目质量情况下,厉行节约,若产生节余,经董事会决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节余部分资金可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项目变更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

    第二十条 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办理必需的审批手续并在指定报刊披露后,方可实施变更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1、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2、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对策等情况的说明;

    3、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4、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5、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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