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律股字[2002]第021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以及合肥百 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 禾”)签订的《委托协议》,天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2年3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02年3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记录;
    4、公司2002年3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决议公告和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02年3月20日三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6、公司2002年3月20日三届五次监事会会议记录;
    7、公司2002年3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三届五次监事 会会议决议公告;
    8、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纪录及凭证资料;
    9、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 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2年3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决议,公司于2002年3月23日在《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28日在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共代表公司股份5827.3272万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57.65%。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晓燕女士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均为2002年5月24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央证券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 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23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数达到了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法定人数。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资格
    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及2002年度 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公司2001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续聘公司2002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 案》、《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关于对董事会成员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对监事会成员进行调整的议案》、 《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关于设立董事会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 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董事会费用的议案》、《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及再修改草案》和《公司治理结构文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与会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 敏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