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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G合百大 项目:公司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2-03-23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及其运作程序,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和全体职工对公 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及监事依法行使 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二名, 职工代 表一名。

    设监事会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 代行其职权。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1、能够依法维护公司、股东及职工的权益;

    2、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勇于监督,善于监督,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正义感;

    3、熟悉并能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六条 《公司法》第57条、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 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1、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薄册和文件, 并有权请求董事会和经理提 供有关情况报告。

    2、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经理违法行为或重大失职行为, 有权向股东大会 提出更换董事或解聘经理的建议;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7、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监事会承担下列义务:

    1、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 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2、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的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 不得 向外泄露,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召集人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并向监事会报告决 议的执行情况;

    3、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 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位监事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1、审核公司年度、期中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及建议;

    2、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 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3、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审议对董事、总经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5、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或应 经理的要求,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1、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董事会未 及时采取措施;

    2、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

    3、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律师 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

    4、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 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章。监事如未出席监事会,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监事会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 的表决结果为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监事可要求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册、代表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书面意见或书 面表决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 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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