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合肥兴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就协议受让合肥百货大楼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百控股)持有的合肥百货 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百货)2100万股国家股股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01]121 号《关于同意合肥百货大楼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转让所持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股权的批复》和财政部财 企[2001]633 号《财政部关于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 批复》文件批准,本公司协议受让合百控股持有的合肥百货部分国家股股份,根据本 公司与合百控股2001年7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2001年12月10 日签订的 《合肥百货国有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受让股权数额为2100万股,每股转让价5.86 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2306万元。在协议经财政部批准正式生效后, 本公司以现金 方式预付转让价款的5%,待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10日内, 以现金方式支付 剩余款项。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将持有合肥百货2100万股股权,持股比例20. 77 %,为合肥百货第二大股东,股权性质为国家股。
    二、本公司是隶属于合肥市政府的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注册资本3. 92亿元,法定代表人崔兴梅。本公司经营范围是:通过参股、 控股的方式对企业及 项目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投资咨询服务、投资项目融资服务等。
    三、本公司没有委托他人行使此次受让股份之权利, 也未接受他人委托合肥百 货之股权。
    四、截止目前及在本次股权转让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法人、 本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未持有或买卖合肥百货流通股份。
    五、本公司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均为合肥市国资委国有资产授权 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此外两公司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
    六、本公司承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转让本次受让的股份。
    七、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书》;
    2、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01]121号文件;
    3、财政部财企[2001]633号文件。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合肥兴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