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律股意(2001)第60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依据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合肥百货”或“公司”)之委托,指派张晓健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合 肥百货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 修订)》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合肥百货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合肥百货于2001年8月15 日在《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9月21日上午9:00在合肥市长江中 路150号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郑晓燕女士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八人,代表股份5896.8828万股, 占 公司股份的58.33%,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 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合肥百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张晓健 律师    20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