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律股字[2001]第024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以及合肥百货大 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徽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合”)签 订的《委托协议》,天合律师出席了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合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1年3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01年3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记录;
    4、公司2001年3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决议公告和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纪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合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合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 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1年3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决议,公司于2001年3月24日在《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6日在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共代表公司股份4944.4382万股, 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58.70%。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晓燕女士主持。
    天合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均为2001年5月11 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 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18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数达到了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法定人数。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资格
    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0年度财务决算及200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00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01年度利 润分配政策预案》、《聘任公司200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议案》,与会股东未提出新 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并由合肥市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公证。天合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合律师认为,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 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天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敏    2001年5月16日